(1)危險貨物是指以下內容:
(a)任何物質,無論是包裝或散裝,用於運輸或存儲有特性而列入國際海運危險品來分類
經修訂的守則有時修改。
(b)任何運散裝未來在國際海上危險品的代碼類的物質,但受守則“的要求,為散裝危險化學品,散裝液化氣體和固體散裝有時修改。
(2)“包裝危險貨物”是指在一個容器,便攜式罐體,貨物集裝箱或車輛所載危險貨物。這個術語還包括一個空的容器,便攜式罐體的曾用於運輸的危險物質,除非該容器或罐已被清除,並允許運輸與安全。
(3)“危險廢物”是指根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和處置的巴塞爾公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4)“散裝危險貨物”是指任何危險物質,沒有任何中間形式的遏制,在一個槽或貨艙空間,這是一個結構性的船隻或在坦克或永久固定在船隻上進行。
(5)“石油”:參照本條例石油應被視為包括所有產品,如:搖滾油,仰光油,伯馬石油,從石油製油,松香,藻煤,煤,頁岩,頁岩泥炭和其他煙煤物質和任何石油產品,以及任何上述的油,(如苯,煤油,汽油,燃料油,甲苯,松節油,石蠟等)。
這些規定的目的,石油分類:
(一)A級,上述產品或任何其他未提及的閃點低於23°C(73°F)。
(二)B級,而上述產品或任何其他未提及的具有閃點在23°C(73°F)和66°C(150°F)。
(三)C級的上述產品或任何其他具有閃點66°C(150°F)以上未提及的。
(6)“油輪”是指任何船隻運輸散裝易燃液體。她應符合“國際公約”海上人命安全在74/78標準“,必須歸類在一個船級社認可的國際船級社協會輸送易燃液體(石油),並且仍然在其監督下。
(7)“F.P.”指閃點的石油,必須確定開杯試驗同等程度的準確性或任何其他封閉測試。.
(8)“I.G.”裝置中使用的液貨艙和必須進行檢查,以確保氧濃度低於所需的電平都低於可燃極限,即可以視為不受爆炸性氣體和氣體混合物的惰性氣體。
(9)“非無氣體”是指不無氣體,即沒有足夠的自由的時候從有毒易爆氣體的試驗。
(10)“代碼”是指散裝液化氣體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的建設和設備的代碼,修訂,公佈國際海事組織
(11)“液化易燃氣體承運人”是指任何船隻運輸散裝液化易燃氣體。她應符合“國際公約”海上人命安全在74/78的標準“,必須根據IMO頌歌的建設和設備的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易燃氣體,經有時修訂時間或標準至少一樣有效,並且必須分類中屬於國際船級社協會仍然在其監督下的船級社之一。
(12)“代碼為散裝危險化學品”是指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的代碼,修改,出版由國際海事組織
(13)“危險化學品的散貨船”指任何船隻運輸散裝危險化學品。她應遵守的國際公約“海上人命安全在74/78的標準”,必須根據IMO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的構造和設備的代碼,經有時修訂或標準至少一樣有效,並且必須分類中屬於國際船級社協會的船級社之一,仍然在其監督下。
(14)“代碼”是指固體散裝貨物安全操作的代碼。
(15)“違禁品”是指:
(一)任何作為運送違禁品,指定的“國際海運危險品”的代碼。
(二)散裝危險貨物中未列出的散裝危險代碼的代碼。
(三)未適合列出危險貨物的船舶證書。
(四)危險貨物,危險貨物清單中未列出的。
(五)不履行任何商品,貨物在這些規則的要求。
(16)“國際公約”73/78“船舶污染預防是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有時修訂。
(17)“國際防止油污證書”是指國際海事組織國際石油防止污染證書,證明該船舶已按照“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船73/78“調查。
(18)“適合證書”是指由一個國家政府頒發的證書,代表政府或社會,證明該船舶的構造和設備的危險化學品散裝液化氣體或代碼中的代碼散裝或類似公認的國家規定的散裝或標準至少是有效的。
這些規範旨在只能作為一個參考,應考慮以下幾點。
由ISO定義的容器的外尺寸如下:
•長度:20',40',45'
•寬度:8'0“
•高度:8'6“ 9'6”
•內部尺寸可能會有所不同,根據建設。例如牆類型和壁厚。
•最大重量不得超過。
• 公路運輸的容器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法律的道路。